1、根据《党章》和中组部(通字[2008]3号)《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党员每月应自觉缴纳党费。没有特殊原因,不宜由他人代缴。如有特殊情况(如生病或年老体弱,行动不便,或是外出时间较长等),可以委托其他党员或亲属,携带党员手册代为缴纳或补缴党费。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缴纳党费的,依照《党章》规定严肃处理。流动党员因工作流动性大、外派工作时间长,不能按时缴纳党费,说明其原因,允许一次性缴纳半年党费。
2、根据《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的精神: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党费交纳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规定》自2008年4月1日起实施。
3、结合我公司在册流动党员实际情况,按照每月5元进行党费收缴。
4、流动党员缴纳党费需持人才公司发放的《党员手册》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