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派遣/外包党员必须主动与党组织保持联系,当联系方式发生改变的时候,必须及时告知党组织,对与党组织失去联系6个月以上、通过各种方式查找仍然没有取得联系的党员,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第五章第24条,予以停止党籍处理;
(2)必须按时按规足额缴纳党费,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缴纳党费的,将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严肃处理。党费可到武汉人才集团有限公司现场缴纳或通过银行转账至公司党委账户(账户名称:中共武汉人才市场有限公司委员会 开户行:中国银行武汉中央商务区支行 开户账号:556075853576);
(3)必须参加党组织的活动,配合党组织的工作,对不参加活动、不配合党组织工作的,将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严肃处理。
(1)短期因私出(国)境、探亲或自费出国留学,应向公司党委提出保留组织关系的申请并办理保留组织关系手续;
(2)办理党员组织关系转入前,应向公司党组织提交党员档案进行审核,党员档案有严重缺失的,公司党组织将不予接收其党组织关系。
不允许空挂党员组织关系,派遣/外包党员办理离职时,组织关系必须一并转走。
1.派遣/外包党员在办理组织关系转入时,应先提交本人党员档案到我公司党支部审核,确定党员材料符合规定、完整无误后方可办理党员组织关系转入,如审核发现存在较大问题,则党员资格不予认定;
2.由其原基层党组织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湖北省内党员关系转接可直接通过全国党员信息管理系统办理,即原基层党组织在全国党员信息管理系统上提交党员关系转出申请,准确无误填写党员资料、党费交至何年何月等相关信息,转入党组织选择“中共武汉人才市场有限公司委员会”;湖北省外党员关系转入,需党员本人持原基层党组织开具的纸质版《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和身份证原件,在规定的时间内携带至我公司办理党员关系转入手续;
3.转移党员组织关系,要由本人亲自办理。如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办理的,应由原党组织指派党员办理,个人不得委托他人代办;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一般应由党员自己携带,不能自已携带的,应由机要交通或机要邮政转递。
1.派遣/外包党员从公司离职,要及时办理党员关系转出手续。已经落实就业单位的离职党员,应将党员组织关系及时转往所去单位党组织;未落实就业单位的离职党员,根据武汉市委组织部关于武汉市户籍的党员属地化管理规定,可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街道、社区、居委会党组织;
2.离职党员需提供接收党员组织关系的单位党组织的全称,持《党员手册》,并缴纳党费至转出组织关系的当月,即可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办理转出手续。
1.本人提交入党转正申请、预备期间的季度思想汇报(4份)以及预备期间就读学校、工作单位或居委会分别出具现实表现鉴定;
2.党支部委员会审查;
3.通过支部党员大会讨论。支部党员大会后,党支部委员会要将支部党员大会的决议填入预备党员的《入党志愿书》,党支部书记签名盖章,签注日期;
4.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注:《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党员预备期满,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可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预备期,但不能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党员组织关系在我公司的派遣/外包党员短期因私出国(境)或自费出国留学,须向我公司党委提出保留党员组织关系的书面申请,填写《党员出国(境)组织关系封存审批表》,附出国(境)批件复印件,经公司党委同意后,其党员组织关系由公司委员会保留,不转移党员组织关系。
1.短期因私出国(境)或探亲者,党员组织关系由我公司党委保留,不转移党员组织关系;
2.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共产党员因私事出国或去港澳地区的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组发〔1981〕19号)规定,出国(境)超过半年的党员,应停止组织生活,暂停缴纳党费,党组织关系予以封存,待回国后经组织审查,再按规定恢复党员组织生活,补缴党费;
3.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第五章第24条,对因私出国并在国外长期定居的党员,出国学习研究超过5年仍未返回的党员,一般予以停止党籍;
4.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共产党员因私事出国或去港澳地区的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组发〔1981〕19号)规定,经批准出境定居的预备党员,不再办理转正手续,其预备党员资格,也不再保留。
1.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组部(通字[2008]3号)《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党员每月应自觉缴纳党费。没有特殊原因,不宜由他人代缴。如有特殊情况(如生病或年老体弱,行动不便,或是外出时间较长等),可以委托其他党员或亲属,携带党员手册代为缴纳或补缴党费。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缴纳党费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严肃处理。派遣/外包党员因工作流动性大、外派工作时间长,如不能按时缴纳党费,需说明原因,经我公司党委批准后,允许一次性缴纳3个月党费。
2.根据《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的精神: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党费交纳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规定》自2008年4月1日起实施。
3.结合我公司在册派遣/外包党员实际情况,按照每月5元进行党费收缴。